索引号: 33761389G/2020-0002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13
文号: 泸龙府函〔2020〕11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过渡时期我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1-13 19:10:53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过渡时期我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

通   知

泸龙府函〔202011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龙马潭区已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预计2020年底完成并启用国土空间规划。为强化我区过渡时期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经区政府五届四十一次常务会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规划区的范围界定

(一)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龙马潭区行政区域范围,总面积333.13平方公里。

(二)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
  泸州市中心城区包括城市核心地区及周围功能组团(隆纳高速、成自泸赤高速、宜泸渝高速围合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涉及龙马潭辖区空港园区、长开区、科教园区、老窖总部基地等组团,涉及面积约73平方公里。

(三)泸州市龙马潭区近期建设范围

《泸州市龙马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区域,以及特兴街道、胡市镇、金龙镇、永寿场、官渡场和来龙场的总体规划或建设规划明确的规划区范围。(附图详见附件1)

    二、规范各级规划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一)各街镇明确1名分管领导联系乡村规划管理工作,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协管员之外再派驻1名人员至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专职用于管理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二)在龙马潭区近期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龙马潭区近期建设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农房。

    (三)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近期建设范围外的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社、村同意后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2、3、4、5)

各街镇要建立已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台账,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台账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四)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近期建设范围外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委托乡村建设所在街镇负责办理龙马潭区近期建设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各街镇于每月初将上月规划核实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要求

 (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要加大对集体土地上建设活动的管理和宣传力度,认真落实农房“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执法,防止和杜绝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要加大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的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做好事前防御、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镇要严格管理职责,加强对集体土地上各类项目建设的管理、审批和监督,增强农民依法建房的意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不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农房移建的,在审批前,各街镇必须组织力量对旧房拆除,旧房拆除前,不得审批新建农房。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镇要加强对集体土地上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设的安全。

 

    附件:关于强化过渡时期我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附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