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761389G/2023-00006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日期: | 2023-02-14 |
| 文号: | 泸龙府发〔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泸龙府发〔2023〕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22〕36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2号)精神,结合龙马潭区实际,现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龙马潭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产城园港融合发展现代化强区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为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实施
全区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成立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研究决策;设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经济发展、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
综合保障部门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长开区酒业发展促进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长开区口岸和物流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水务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垂直管理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本系统工作,区统计局负责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部署的相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民族宗教、公安交警、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镇、各部门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街镇及村民(居民)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经济发展和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人员经费。提升普查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和“两员”劳动报酬,按现行经费渠道由省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突出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及上级普查相关检查,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普查中的应用,建立税务、电力、市场监管、金融、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搭建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成果运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1.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附件1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 兵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袁 瑞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刘 波 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
龚 绪 副区长
张维林 副区长
冷坤成 副区长
林乃昌 长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胡 良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叶昌彬 区委目标绩效办主任、区档案馆馆长
周 杰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 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芷苜 团区委书记
易亚萍 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
段贵兰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向 焱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 炼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
田宜强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吴开会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陈 伦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正华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冯廷婷 区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局长
隆 波 区公安分局政委
骆春燕 区民政局局长
熊联科 区司法局局长
余雪萍 区财政局局长
程荥川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艾 彬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许多才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局长
顿 露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胜强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传勇 区水务局局长
秦登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 高 区商务局局长
朱 梅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刘正春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陈 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江 波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湖 区税务局局长
熊 鹰 区统计局局长
龙秀娟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黄 宁 长开区新经济发展局局长
钟 文 长开区高端装备发展局局长
曾 进 长开区口岸和物流局局长
兰思平 长开区酒业发展促进局局长
姚 伟 自贸区管委会国库集中收付科科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统计分局负责人
黄 维 人行泸县支行行长
程 涛 小市街道办事处主任
楚晓东 莲花池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和伟 红星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豪 罗汉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玉林 鱼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梁 安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鸿林 石洞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永良 特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兰黔蜀 胡市镇镇长
李 波 双加镇镇长
颜 森 金龙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街镇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熊鹰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此文件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全程参与经济普查的各项业务流程,特别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数据审核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抽查等环节全程介入,对所属行业的单位数量、普查数据进行评估验收和审核确认。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人事变动,则由接替该职务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该领导小组为阶段性议事协调机构,待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袁 瑞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鹰 区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菲菲 区民宗局副局长
廖春迪 区委编办副主任
徐 静 区发展改革局机关党委书记
朱光鸿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闵成会 区民政局副局长
吴红红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艺森 区住房城乡建建局总工程师
韩 阳 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总监
徐 瞻 区水务局副局长
汪 倩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春晖 区商务局副局长
胡映梅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云 区普查中心主任
苏 春 区税务局副局长
邹 俊 小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 力 莲花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彬 红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陈 飞 罗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倩 鱼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治毫 安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钱教华 石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罗 席 特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范铭哲 胡市镇副镇长
吕煌斌 双加镇副镇长
陈 群 金龙镇人大主席
姚 伟 自贸区管委会国库集中收付科科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统计分局负责人
刘云钦 区酒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黄金平 长开区口岸和物流局副局长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熊鹰同志兼任。工作组成员若人事变动,则由接替该职务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该工作组为阶段性议事工作组,待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