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12-25 14:36:15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3〕11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泸龙府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川府发﹝2021﹞5号)《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泸市府办函﹝2023﹞43号),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区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坚持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重要目标、重要设施、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保护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应急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涉林街镇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火场及周边警戒、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街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负责火灾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指导街镇及电力企业开展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隐患整治、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大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场侦察,制定扑救方案,参与调度指挥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当确定有火情发生时,立即派出指导组赶赴火场,会同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实施火场侦察,为后续扑救指挥决策提供意见建议,指导、参与火灾扑救。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一般以下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街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相应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街镇内的指挥工作。跨区(县)界的森林火灾或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在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预判为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和火灾扑救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指挥作用。设置调度长、现场安全官、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等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等若干工作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由现场安全官牵头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组织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意见建议;对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主,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街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需要调用邻区县力量或市级专业扑火队伍时,市森防指协调办理。跨区县调动地方专业或市级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拟调出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市级专业扑火队组织实施,区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跨区县调动国家级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协调调动驻泸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信息制定和发布

5.1.2.1预警信息制定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根据预警信息情况,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1.2.2预警信息内容

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预计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等内容。

5.1.2.3预警信息发布

区森林防火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预警信号发布范围按《泸州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响应办法(试行)》执行。

5.1.3  预警响应措施

5.1.3.1 重点火险区(安宁、石洞、罗汉街道和双加镇)的分级精准防控

(一)蓝色预警期间。

1.根据省市森防指提供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反馈情况,及时开展防火宣传。

2.火灾风险重点村(社区)巡山护林员上岗到位履职。

3.严格防火区地野外用火审批。

(二)黄色预警期间。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护林员加大对火灾风险隐患较多地块的巡护密度。

2.停止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审批。

3.严格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

4.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5.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训练,进一步保养补充扑火物资装备。

6.镇村干部蹲点值守。

(三)橙色预警期间。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宣传橙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镇、村(组)。

2.严格落实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区级包干联系单位蹲点包片,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镇分片包干领导蹲点值守、靠前办公。

4.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严禁火源进山入林。

5.专业、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

6.有必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四)红色预警期间。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镇、村(组)。

2.增设检查卡点,加大检查力度。

3.严格落实分级包干责任,区级分片包干领导24小时蹲点值守、靠前办公,各级带班人员强化值班备战。

4.专业扑火队伍集中或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半专业扑火队伍随时待命。

5.对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隐患再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治。

6.有必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5.1.3.2 一般火险区(鱼塘、特兴街道和胡市、金龙镇)的分级精准防控

(一)蓝色预警期间。

1.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开展防火宣传。

2.严格防火区地野外用火审批。

(二)黄色预警期间。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护林员加大对火灾易发地的巡护密度。

2.停止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审批。

(三)橙色预警期间。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宣传橙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街道、村(组)。

2. 严格落实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严格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

4.区级包干单位蹲点包片,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街道分片包干领导靠前办公。

5. 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

6.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四)红色预警期间。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宣传红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街道、村(组)。

2.严格执行检查制度。

3.严格落实分级包干责任,区级分片包干领导靠前办公,各级带班人员强化值勤备战。

4.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5.有必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5.1.3.3 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分级精准防控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镇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由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应急保障专班,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高度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火险等级,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控责任。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镇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高度关注气象信息,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预警街镇应急扑火队伍和区专业扑火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各街镇根据禁火令和封山令要求增设检查卡点,加大检查力度;护林员加大防火巡护、瞭望监测频度和密度。区、镇(街道)包干领导蹲点值守、靠前办公,各级带班人员强化执勤备战。

5.2  火场动态监测

通过无人机巡护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请求市级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气象服务,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将相关情况报告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2522915),一小时内书面报告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川森防指〔2020〕14号)要求,按照“有火必报”原则,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危及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城市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安全的森林火灾;

(8)引发舆情,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5.4.1报告内容

5.4.1.1火情要素

(1)火灾名称。火灾名称应当统一规范。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

(3)接报时间。接报火灾时间火热点反馈时间。

(4)起火地点。起火单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5)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区外火、市外火等情况。

(6)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居民,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控制程度等情况。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合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突出重点,条理清楚。

5.4.1.2扑救力量

(1)扑救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参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职工群众),一线扑火、火场周边待命、机动增员途中、后续增援队伍数量等情况。

(2)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可支援力量。火场周边可调动队伍的组成、人数、装备、形成和预计到达时间,可调派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情况。

(4)扑火装备。出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情况,主要扑火装备,火场通信保障装备等。

5.4.1.3火场及周边情况

(1)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2)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3)地形地貌。地形地貌及地势等情况。

(4)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5)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离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6)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7)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等与火场距离情况。

(8)火场通信。有无4G、5G等公共通信网络。

(9)市界或区(县)边界的火情,要说明距边界的距离,发展态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5.4.1.4其他情况

(1)扑火前线指挥部情况。扑火前线指挥部开设时间、地点,指挥等、调度长、安全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一级工作计划等情况。

(2)扑救过程中的困难,以及需要上级支援和帮助解决的问题。

(3)火案调查处置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火情发生所在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半专业扑火力量进行人员转移安置、侦查火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先期组织处置,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待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到达时,移交指挥权,由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街镇半专业扑火队伍,请求区综合救援消防队伍、区专业扑火队伍(详见附件5)等专业队伍参与现场处置,调配森林消防泵、消防水车、挖掘机等装备,依托道路、水系、农田等阻断火灾蔓延,采取“以水灭火”为主的战术,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泸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区内各家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理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四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启动四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通知有关街镇妥善做好火灾影响群众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大型扑火装备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组织街镇进行火灾扑救;

(7)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8)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三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三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上级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援;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二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二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协调增加大型装备参加扑火,协调上级专业扑火队伍和周边区县专业扑火队伍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火;

(4)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上级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9)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支援;

(10)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一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4)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有关行业遭受较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政府区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

布启动一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委、区政府主要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电力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保障、火案查处与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或者跨区域增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协调上级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主,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街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扑火力量增援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辖区扑救力量增援,也可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协调扑救力量增援。

7.2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支援队伍输送由区交通运输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排落实车辆,并协调开辟绿色通道,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道路秩序。

7.3  通信保障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塔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前线指挥部在火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后方指挥部、扑火力量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通信网络,确保信息互联互通;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通信。

7.4  气象保障

依托泸州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协助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7.5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区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街镇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物资增援。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同时在后期处置时应当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补助或补偿。

7.6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区财政局预算, 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并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各街镇应将森林防灭火应急保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在火灾扑救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生要采取有限或针对性的措施。

(1)区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森林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8.2  火因火案查处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公安分局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街镇, 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1)将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纳入各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

(2)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制度。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重要情况,应对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工作总结

区、街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 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街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1)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建立预案临时修订制度,在预案发布后,定期修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临时修订: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森林草原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建立预案紧急修订制度,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重大缺陷,需要紧急采取补救措施、完善预案的,可以由森防指办提出紧急修订意见,经森防指指挥长同意后,纳入预案统一管理。当事件处理完毕后,将紧急修订纳入临时修订管理。

9.3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重伤的。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龙马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流程图

3.龙马潭区森林资源统计表     

4.龙马潭区重点林区防灭火道路及取水点示意图

5.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流程及响应行动


 

附件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火场前线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森防指指挥长)

副 指 挥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调  度  长: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区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现场安全官: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新闻发言人: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

联  络  员:区应急局局长

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况组织其他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国网泸州供电公司龙马潭供电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区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火案查处与社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监测;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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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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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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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流程及响应行动

响应级别

启动流程

启动标准

响应行动

一级响应

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政府区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一级响应。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过火面积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4)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有关行业遭受较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委、区政府主要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电力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保障、火案查处与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或者跨区域增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协调上级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二级响应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二级响应。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协调增加大型装备参加扑火,协调上级专业扑火队伍和周边区县专业扑火队伍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火;

(4)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上级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9)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支援;

(10)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三级响应

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三级响应。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过火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上级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援;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四级响应

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四级响应。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过火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大型扑火装备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组织街镇进行火灾扑救;

(7)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8)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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