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公租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公租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3〕5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公租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公租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住房困难问题,依据《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和《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泸龙府办规〔2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本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在本区城镇实际居住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支付能力,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本区公租房供给,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但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三、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工作单位注册地应当在本区城镇范围内,且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本区城市规划区户口,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城镇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工作地均应当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半年或累计满2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两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3.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4m2以上的;
4.正在租住国有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5.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
6.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7.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说明
2022年本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397元,月人均4366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户口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和石洞街道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常住户口。
四、申请方式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注册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
五、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配合审核部门核查,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附件2)、证明事项核查授权书(附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承诺书(附件5,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养)父母、(养)子女(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其中,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六、审核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组成、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社区居委会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应当告知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应当告知原因。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进行登记,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四)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当在“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线上和线下同步审批、公示。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年审)的审核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申请时间:2023年6月5日—6月15日。
(二)初审审核公示时间:2023年6月16日—6月30日。
(三)复审审核公示时间:2023年7月1日—7月15日。
(四)终审审核公示时间:2023年7月16日—7月31日。
(五)分配方式及时间:
1.本次实物配租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对6月15日前提交实物配租申请资料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抽签或电脑摇号方式进行选房。选房时间安排在2023年8月20日前,选房后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具体方案另行通知。通过实物配租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未选到房的家庭自动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名单,分类别按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的顺序进行轮候排序。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三年。轮候期超过六个月的,安排公租房前应当重新审核资格。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可提交租赁补贴申请资料申请租赁补贴。
2023年6月16日以后提交实物配租申请材料经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在有轮候对象的情况下,按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先后排在前期轮候对象之后,同一天提交申请材料的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序。
公租房实物配租分类轮候排序如下:
第一顺序: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以外具有优先选房资格的家庭。
第三顺序:第一、二顺序以外的其他家庭。
2.2023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提交租赁补贴申请资料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自2023年5月起开始享受补贴;2023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提交租赁补贴申请资料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自第三榜公示期结束当月开始享受补贴。补贴发放时间在每年3、6、9、12月。
八、其他
本方案内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30-2991701。
附件:1.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3.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4.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核查授 权书
5.婚姻状况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