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761389G/2020-0004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 文号: | 泸龙府办函〔2020〕10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商务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区商务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0〕10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商务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函〔2020〕167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新增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12项。
区商务局对新增的事项要主动加强沟通衔接,搞好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型 | 权力名称 | 调整情况 |
1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新增 |
2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3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新增 |
4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新增 |
5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新增 |
6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新增 |
7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新增 |
8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新增 |
9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新增 |
10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的有关平台的处罚 | 新增,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行使 |
11 | 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新增 |
12 | 区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新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