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761389G/2020-0003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02
文号: 泸龙府办发〔2020〕36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11-02 13:50:32 【字体:小 大】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0〕3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重新修订后的《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街镇、区属园区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3.2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

4.1报告途径

4.2报告时限

4.3报告内容

4.4事故信息续报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

5.3现场指挥

5.4安全防护

5.5社会动员

5.6检测评估与响应扩大

5.7信息发布

5.8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及社会救助

6.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7 保障措施

7.1应急体系保障

7.2通信信息保障

7.3救援装备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救援物资保障

7.8人员安全保障

7.9救援经费保障

7.10社会动员保障

7.11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信息交流 

    8.2培训

    8.3演练

9 附则

9.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9.2奖励和责任追究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基本程序流程图


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30号)《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区行政区域,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园区管委会、区级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核突发事故、国防科技工业事故、水上运输事故、铁路行车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完善本区域、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本区域、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实行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6)立责于心,履职于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应急救援条件。各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要科学、规范、可操作,要与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所属行业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进行备案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安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园区管委会、各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区政府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区政府牵头成立由事发地街镇(园区)、区级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专家、生产经营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供销社、区总工会、交警三大队、区公安交管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泸州市北辰电力龙马潭供电中心、电信泸州龙马潭分公司、移动泸州龙马潭分公司、联通泸州龙马潭分公司、事发地街镇和事发地区属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商请区人武部协调驻区官兵、市级相关部门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由区安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参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救助;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收集、处置舆情,引导社会舆论;负责新闻出版等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委统战部:组织协调对各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负责长输管线、粮食等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通信、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协调;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组织协调冶金、民用爆炸物品等工业行业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市场、重大体育活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市场、重大体育活动组织单位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社会、个人的社会捐赠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波及的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福利院、养老院等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律师、公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其直管国有企业按要求制订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直管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直管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中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属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通航水域交通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沼气、渔业船舶、森林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商贸流通企业、酒类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涉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电市场,以及文化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组织协调所属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城市市政、环卫公用设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爆炸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涉嫌超层越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中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区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泸州北辰电力龙马潭供电中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区通信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做好相应的生产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

2.3 街镇、区属园区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园区管委会按照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事故情况,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事故险情发生后,立即开展初期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政府。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包括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等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由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当突发事故可能危害到超出本区域、本部门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地政府、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4信息报告

4.1报告途径:事故(险情)发生后,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逐级上报。其中,区安办(电话:2522915,传真:2522915)、区政府值班室(电话:2647777,传真:2522517)、区委值班室(电话:2706666,传真:2666601)。

4.2 报告时限: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应于30分钟内向所在街镇、园区、区应急局和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街镇、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值班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街镇、园区、区应急局、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区委和区政府领导直接报告。

事故发生后,应视事故等级、类型等情况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3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区外事侨台办。

4.4事故信息续报:事故信息报告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市应急局等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由市级以上政府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市级以上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5.3  现场指挥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以下职责: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九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属地街镇、事故发生单位等单位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安全疏散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属地街镇、事故单位安全保卫等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4.安全警戒组。由公安、交警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属地街镇、财政、发改、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相关单位组织,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6.善后处置组。由属地街镇、民政、财政、司法、人社、应急等单位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应急救援人员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

7.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属地街镇等部门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成分及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8.专家咨询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订,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订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9.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组成,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引导舆情。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5.4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或佩用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5.5社会动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视事故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级以上政府组织动员相关社会力量。

必要时,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5.6检测评估与响应扩大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7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8应急结束

根据事故等级等情况,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续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根据不同事故类型、等级,按照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事故发生地街镇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2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区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法律援助部门要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6.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区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同时按照市级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7保障措施

7.1应急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加快建成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区级各行业、各街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区政府,街镇、园区、区级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

7.2通信信息保障

各街镇、园区、区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保障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确保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7.3救援装备保障

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7.4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等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区级部门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强化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区级相关部门应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必要时,请求驻泸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7.5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救援物资保障

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8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9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区财政关于应急救援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7.10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11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据实际需要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信息交流

(1)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8.2培训

(1)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技能、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综合培训;

(2)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对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演练

各街镇、园区、区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9附则

9.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2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他特殊贡献。

(二)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大小,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区应急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

各街镇、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泸龙府办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基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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