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公文种类: | 案》 |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
| 文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政策解读】《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建设需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为保障征收范围内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因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建设需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为保障征收范围内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该方案已由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征收范围为红星街道香林路、南光路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户数3户,涉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泸州市委员会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3号的部分土地、泸州市环卫所和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位于香颂半岛小区旁的垃圾站和公厕、香颂半岛小区外围部分绿化。
(二)征收签约期限
因征收决定出具后才可开展签约工作,故签约期限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具体确定,签约期限为90天。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泸州市红星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构建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被征收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选择补偿金额的,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2)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有异议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设备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六)政府奖励
1.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奖:第1—70天,给予30000元/户奖励。
第二时段奖:第71—80天,给予20000元/户奖励。
第三时段奖:第81—90天,给予10000元/户奖励。
时段具体日期在作出征收决定时确定。
(七)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1)企业征收空地补偿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房屋,以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2.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4.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