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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
| 文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本区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本区公租房保障管理机制,通过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发展公租房,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区政府制定了《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四、文件核心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范围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3.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4.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本区城市规划区户口,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城镇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两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3.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4m2以上的;
4.正在租住国有公房的;
5.正在享受其他保障住房实物配租的;
6.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7.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方式
1.公租房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2.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支付能力,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本区公租房供给,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三)申请方式
1.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注册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
(四)申请资料
1.公租房保障申请(年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配合审核部门核查,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申请人或在保对象应按照本区制定的分配或年审方案提供相应申请或年审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年审)审批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证明事项核查授权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承诺书(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养)父母、(养)子女(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其中,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五)审核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公租房保障申请实行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终审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总审核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各级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六)分配
1.对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应停发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2.对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排序。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1)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2)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3)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5)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6)国家、省、市、区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参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有效期三年。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作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4.通过实物配租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未选到房的家庭自动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名单,分类别按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的顺序进行轮候排序。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三年。轮候期超过六个月的,安排公租房前应当重新审核资格。
5.实物配租有轮候对象的情况下,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申请对象轮候排序按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先后排在前期轮候对象之后,同一天提交申请材料的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序。公租房保障分类轮候排序如下:
(1)第一顺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2)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以外具有优先选房资格的家庭。
(3)第三顺序:第一、二顺序以外的其他家庭。
6.公租房实物配租原则上1人户申请家庭分配一室一厅户型公租房,面积为34-58m2不等,2人及以上户申请家庭分配两室一厅户型公租房,面积为47-62m2不等,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空置房源和申请家庭情况制定。
(七)公租房租金、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补贴标准
1.公租房市场租金基数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后会向社会公布。
当前本区公租房月市场租金基数=8元/m2×公租房建筑面积,公租房月租金=月市场租金基数×(1-减免系数)。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物业服务费:0.3元/m2,超出部分由政府补贴。其他类别家庭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多层房屋为0.55元/m2,电梯房屋0.95元/m2。
3.月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当前本区租赁补贴标准: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为14元/m2,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为12元/m2,石洞街道、特兴街道、胡市镇、双加镇、金龙镇为10元/m2。
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基数根据户籍所在街镇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基数根据工作单位所在街镇确定。
公租房保障家庭原则上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应保障面积为:1人户30m2,2人户45m2,3人及以上户60m2,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当季度租赁补贴发放月。新申请租赁补贴在第三榜公示期无异议的家庭,自公示期结束当月开始享受补贴。
4.公租房租金减免系数和租赁补贴系数如下: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90%;
(2)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70%;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30%;
(4)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50%。
(八)退出
1.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年审和不定期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继续居住或领取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按规定腾退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情况调整相应租金、物业服务费、补贴档次或退出保障,调整时间以通知为准。
2.对不配合年审工作的保障对象,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但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4.公租房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5.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租赁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合同到期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续签租赁合同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房屋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应按不高于市场租金2倍的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6.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6)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7.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有违法所得的由申请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追回违法所得,对拒不退还违法所得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未按时年审或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2)在享受补贴期间,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保障对象死亡、入住养老院、被判入狱服刑等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五、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