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761389G/2020-00007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 文号: | 泸龙府办发〔2020〕17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关于印发《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0〕1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规定,结合龙马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以增强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家庭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形成的,相互间具有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由直系或旁系亲属组成的社会单元。一人提出申请,其余同住家庭成员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共同申请人。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以及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动态信息监管工作;各街镇政府负责复审、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马潭区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认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档案;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认定申请人保障资格,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年度审核等工作;与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查询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发放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询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家庭户籍成员信息和户籍成员车辆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开展等资金的保障;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共同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区发展改革局: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等信息。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家庭成员投资经商办企业等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缴纳公积金工资基数信息。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须取得我区城镇范围户籍户口满2年(未取得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户口的共同申请人不享受面积)。
2. 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未纳入低保、低收入保障的共同申请人不享受面积)。
3. 居住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7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两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予、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位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正在领取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正在领取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的;
(四)申请人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子女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人数);
(五)租住国有公房和单位公房的;
(六)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七)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八)持有或一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予、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的(以购车发票或买卖合同为准)。
我区城镇范围常住户是指户口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街道、红星街道、莲花池街道、罗汉街道、安宁街道、鱼塘街道、石洞街道、特兴街道、双加镇、胡市镇、金龙镇、长安镇城市规划区内的非农业人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所有资料。
第八条 申请家庭需审核以下材料:
1.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家庭情况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佐证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或离异未再婚的或丧偶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佐证材料(该证明由审查机关统一查询):须具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由房屋管理部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龙马潭区不动产登记站)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本区以外户口的共同申请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收入佐证材料:由民政部门出具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租赁他人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初审。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需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社区在收到齐备的资料后30日(工作日,下同)内,首先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手段,完成对其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户籍、收入情况等情况的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形成初审意见,调查人和社区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经社区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后20日内,对初审合格人员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及时完成核实,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知原因;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确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20日内,组织成员单位会同申请人所在街道实行联审,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四)签订合同。申请人在收到签订租赁补贴合同的通知后30日内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地点签订《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有效期一年。租赁补贴合同期满前30日内,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需申请年度审核,经年度审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续签一年期的租赁补贴发放合同。
第十条 动态复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享受住房补贴保障期间,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发生变动情况,应如实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对申报情况予以核实,并逐级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情况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复核结果,调整或取消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额度按照住房困难人员现有住宅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私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1人25㎡、2—3人50㎡、4人及以上60㎡;租金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即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第五章 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立即停止发放补贴。
(一)未按时年审或年审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四)在补贴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五)发生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将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承诺书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街镇上报模板
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廉租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泸龙住建发〔2017〕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