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自规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09 16:42:54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龙府办规〔2025〕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龙马潭区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拓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利益,满足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多样化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龙马潭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在货币安置的基础上,将房票安置作为一种补充方式,按自愿申请原则推行。

二、实施单位

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补偿工作。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房票安置补偿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房票房源对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房票安置补偿经费保障工作。

三、实施方式

(一)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集体土地征收部门针对符合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按照征地时现行货币还房款发放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后,经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以发放房票形式核发给应享受房屋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安置补偿方式。

(二)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为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房票奖励及优惠

(一)奖励标准。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房票使用时间实施阶梯奖励。房票在3个月内使用的,奖励标准为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8%,房票在4—6个月内使用的,奖励标准为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奖励费用发放给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并计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企业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价优惠,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时,由开发企业直接一次性给予优惠。

五、房票运用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可在申请房票安置时明确,经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登记后生效。

(二)自愿转让。在确认被拆迁户有合法产权房屋前提下,房票可自愿转让一次。被拆迁户和房票受让人需持身份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到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转让的房票在有效期内使用,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时间以首次开具房票之日起计算。房票未使用或使用条件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丧失房票安置奖励权益。

(三)限期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房或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选择房票安置后重新申请货币安置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四)使用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房票原则在龙马潭区行政辖区内使用,可根据实际跨江阳区使用。

(五)到期兑付。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选择房票安置后重新申请货币安置的,由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凭房票向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提交申请,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30日内,将应享受的货币还房款按原发放渠道和方式发放到位,货币还房款不计息。

六、房票使用操作流程

(一)房票核发。由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根据货币还房标准,核发到户。(房票样式见附件1)

(二)持票购房。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或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资金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或房票受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房票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申请划拨房票使用资金。

(四)资金划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购房使用的房票金额拨付,购买预售房源的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房源的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五)合同备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划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后,在法定时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后,房产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六)结余兑付。房票剩余金额和使用房票的奖励,由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持相关印证材料,向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全额领取,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30日内结清,房票不计息。

七、其他事项

(一)准入房源。参与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与《泸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住建规〔2025〕1号)房源库内龙马潭区、江阳区范围内的房源一致。

(二)备案注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网签备案但符合注销备案情形的,可予注销。对已兑现房票奖励后注销备案的,要督促房票使用人将房票奖励(不计利息)足额退回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指定账户。

(三)工作履职。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制作、发放、结算、兑现、退回及遗失补办等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诚信经营。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1日。本细则生效后新启动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此执行。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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