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16:55:59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区自规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28 16:17:4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泸州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泸州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462号。

(四)批准时间:2024年4月23日。

(五)批准用途:泸州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涉及人员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五、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安置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街道(镇)

 

社区(村)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石洞

花博园

2

2.2547

2.0575

0.0522

0.3289

1.5224


0.154

0.1972


7

0.0329







0.0329


胡市

黄桷

 1

0.8975

0.6807

0.3849

0.0997

0.1414


0.0547

0.2168


 

3.1851

2.7382

0.4371

0.4286

1.6638


0.2087

0.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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