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 繁體版
  • 无障碍
  • 适老版
  • 智能机器人
  • 网站地图

泸龙府复决字〔2026〕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8 15:48:1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泸龙府复决字〔2026〕15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小市街道办事处。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新街子7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22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30日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小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市街道办)作出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2024年11月,申请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经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取得了病残津贴资格。2025年11月25号,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停发原因是申请人收入超过标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重大疾病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条并没有对低保认证和收入超标给出明确的标准,被申请人核算和认定标准过于片面,没有做到具体个案与低保标准的全面考量,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病残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城乡困难群体入户调查表上虽然有本人签字,但社区工作人员未告知表内具体内容,申请人有支出。关于刚性支出部分,申请人一年在支付宝总收入94.07元、支出11364.89元;微信总收入7269.35元、支出9178.36元,2025年在未住院的情况下门诊购药等医疗费支出自费合计3076.59元,含有进口原研药需自费购买无法报销。申请人租住于辜某琼家,每月房租等费用5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小市街道办组织了对申请人黄某的入户调查,于11月6日组织召开了2025年度复核评审会议,确认:1、黄某因其领取病残津贴后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病残津贴912.23元/月高于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6元/月);2、无其他刚性支出证明。决定取消黄某低保待遇。

2025年小市街道社区救助对象清理复查确认表中黄某为重特大疾病,无手动篡改填写字样,括号中的风湿性心脏病为表格模板,未作为黄某具体疾病名称依据,具体疾病名称以黄某提供的医疗支出证明为准。社区入户时已告知入户调查目的,调查表确为黄某亲自签字确认。

黄某在核定时未按时提交刚性支出证明,现提交3076.59元属于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累计未超过15000元,不予核定。并且,依据黄某补充材料附件,其医疗支出3076.59元中用于购买: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21.8元)、对乙酰胺基酚片(4.9元)、白云山感冒灵颗粒(24.2元)、新秀复方氨酚烷胺片(9元)、999感冒灵颗粒(14.5元)、新秀复方氨酚烷胺片(17.44元)、999感冒灵颗粒(14.06元)共计105.9元,非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应当扣除。依据《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泸市民发〔2023〕102 号)》租房费用未列入家庭刚性支出。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家庭于2024年经泸州市龙马潭区民政局审批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入户复核调查,经调查:申请人黄某有家庭成员1人,系申请人黄某本人;家庭收入方面,申请人无业;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4年12月24日经审核符合病残津贴领取条件,每月实际领取病残津贴992元;家庭刚性支出方面,黄某未提交相关医疗费用凭证证明其医疗支出;申请人黄某的月人均家庭收入为992元。2025年11月6日,经被申请人审核小组确认,取消申请人黄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日,被申请人小市街道办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认为:领取养老金等收入超标,决定从2025年11月起,对黄某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予以停发。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登记和诚信承诺、授权书、家庭收支明细、病残待遇核定表、城乡困难群体入户调查表、2025年小市街道社区救助对象清理复查确认表、银行流水、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区县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调查核实、审核确认、提交备案、公开公示、定期核查、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辖区内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家庭作出终止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的职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各地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小市街道办对申请人黄某调查情况显示:黄某家庭成员共有1人;黄某无业;2024年12月17日,经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4年12月24日经审核,黄某符合病残津贴领取条件,每月实际领取病残津贴992元,属于转移性收入。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100元/年。根据《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泸市民发〔2023〕102号)第十四条第十七项关于家庭刚性支出的规定,刚性支出仅包括:就业成本、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照护支出、残疾人康复治疗支出、因灾等意外支出。刚性支出中医疗支出规定为“对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前12月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自负费用全额核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累计超出1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核定。对交通事故(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等特殊情况,医保部门不予报销医疗费的支出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申请人黄某在被申请人复查时没有提交任何医疗支出票据,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医疗自负费用支出3076.59元,其中含有非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105.9元,剩余医疗支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未超出15000元不能予以核定;申请人黄某与前妻辜某琼离婚后约定儿子黄楚云抚养费用由辜某琼承担,不产生教育支出。申请人所主张的租用辜某琼的房费用不属于刚性支出认定范围。综上,黄某月人均家庭收入(992*12-100)/12=983元/月。

根据《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泸市民发〔2023〕10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1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关于调整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26元,本案中,申请人黄某人均家庭收入超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申请人小市街道办据此决定从2025年11月起对申请人家庭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予以停发,并告知申请人停发原因。被申请人作出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小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