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龙府复不〔2026〕2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龙府复不〔2026〕2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70号。
申请人张某对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泸龙分公(莲)不立字〔2026〕8号]不服,于2026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刑事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申请刑事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