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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2026 年版)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9-10 17:13:1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序号政策类别具体政策类别救助项目救助对象/申请条件救助措施救助标准申请流程牵头责任单位咨询电话
1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或教育救助。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74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10元/人/月。 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0830-2597803
2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持有市外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中有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办低保。
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低保。
发放低保金。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0元/人/月。
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备案
3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规定,未纳入低保、孤儿、特困供养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备案
4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同时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获得相应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或者帮扶。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0830-2597803
5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1.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75%定额资助。直接资助区医保局资助参保0830-2507976待遇保障0830-2511376
6医疗救助政策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1.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5%。
2.
医疗救助金额:①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65%,年度救助限额为1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③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致贫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15000元。
符合条件的直接联网结算;已申请救助人员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
7教育救助政策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对民族待遇县的所有在园儿童,非民族地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周岁以上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实施减免保教费。保教费减免民族待遇县减免600元/生/年;其他区县减免1000元/生/年每学期开学家长向就读幼儿园申请→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区教育体育局0830-2597676
8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和非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及特教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年、初中及特教750元/生/年。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市直属学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9普通高中免学费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学费减免据实减免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担负。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市直属学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1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2300元/生·年(可分为1300元、2300元、3300元3个档次发放)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市直属学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11专项社会救助政策教育救助政策中职国家助学金向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其中连片特困地区(古、叙两县)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部纳入享受范围。发放助学金平均2300元/生/年,各校结合实际在1300元—33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1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三档。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市直属学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区教育体育局0830-2597676
12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省分设为每生每年4900元、3700元和2500元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初评→学校复评、审定→学校公示→教育厅审批备案
1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初评→学校复评、审定→学校公示→教育厅备案
14滋蕙计划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发放赴校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省内院校录取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学生申请→区教育体育局审查公示并发放受助资金→市级审核→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备案
15四川省体育助学金具有我省正式户籍和学籍,代表我市在四川省体育局注册并长期坚持训练,参加由四川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青少年体育竞赛或代表四川参加全国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全市义务教育或高中(含中职)阶段运动成绩优异、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青少年运动员。发放助学金每人每月300元,共计每人每年3600元。本人向训练单位提出申请→训练单位、就读学校、区教育体育局、市体育运动中心认定运动员学习、训练、表现、运动成绩、家庭经济相对贫困情况→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确认0830-2597676
16助学贷款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助学贷款本专科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生.年;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生.年。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办理,一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承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四川分行);二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申请(承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进行申请,同一学年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7—9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9—11月。0830-2597676
17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住房救助政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m2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本区城市规划区户口,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城镇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两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4m2以上的;
(四)正在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一、实物配租。公租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减免,月租金=月市场租金基数×(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90%给予减免;(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70%给予减免;(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公租房租金基数的30%给予减免;(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                                                二、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家庭原则上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貼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租赁补贴资金按月或季度发放。根据人员类别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标准: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给予补贴;(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给予补贴;(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一、申请人线上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或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专栏办理,并可查询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申请人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或天府通办APP(APP站点选择“省本级”)→“一件事服务”专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选择申请业务所属区县,通过个人登录后根据系统提示和指引进行操作。
二、线下通过社区窗口办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0830-2991701
18农村危房改造经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唯一住房经评(鉴)定为 C、D级危房的。发放补助金各区县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分类分档到户的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当年省市县下达文件为准)。村业务受理→村公示→镇(街)审核→镇(街)公示→区农业农村、民政、住建局审批→竣工验收→“一卡通”兑付补助资金0830-2522132
19就业救助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就业局成资格审核→后续由担保、银行及财政部门完成放贷及贴息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0-2597217
20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就业救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同时具备(一)具有我省城镇区域户籍,或者我省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三)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四)属于八类人员之一: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人向常住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审查→镇(街道)复核→区县就业局审核,核实无误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0-2998291
21失业保险金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人员本人向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次月8日前生成发放计划→次月20日前计划批复后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代缴医保费用划转至医保基金0830-2511385
22求职补贴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特困人员、身有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人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初审、公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0830-2998291
23公益性岗位安置确实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0830-2998291
24创业补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申请期限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发放创业补贴最高15000元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区就业局复审、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的发放补贴0830-2597217
25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参加技能培训并报就业经办部门备案,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发放补贴金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致。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与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的不提供)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0830-2507336
26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就业救助政策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培训并报就业经办部门备案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补贴金补贴标准与培训课时挂钩,培训课时大于等于32课时小于48课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48课时小于72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72课时小于96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96课时小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人。申请人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的不提供)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0-2507336
27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报就业经办部门备案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发放补贴金G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和I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申请人提出申请→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8受灾人员救助政策过渡期生活救助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定区应急管理局0830-3177311
29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农村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发放补助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0.5万元/户;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一般地区3.5万元/户,民族地区6万元/户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30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失踪)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发放抚慰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补助2万元/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31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县级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发放补助金根据财政厅、应急厅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中省补助资金,结合地方财力,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核定补助。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3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医和饮水等临时生活困难(含非常住人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包括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发放补助金人均补助300元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33急难社会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①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区民政局0830-2597803
34疾病应急救助政策疾病应急救助在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补助医疗机构救治符合条件患者发生的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专科进行紧急抢救治疗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所在地城市公布的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急救期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医疗机构申请→明确身份(身份不明者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结论,无力支付者由辖区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确认)→医疗机构公示后提交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医疗机构拨款区卫健局0830-8686785
3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等。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本人向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接待服务→在站服务(包括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离站服务→终止救助区民政局0830-2597803
36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养老服务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本人向区民政局申请→接受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向区民政局提交服务协议、缴费凭证等材料→发放补助区民政局0830-2597803
37特殊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一是具有泸州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80周岁(不含)以下的特困、低保、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具有泸州市户籍,持有泸州市核(换)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上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政府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涵盖: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新增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中暑医疗、救护车费用、民用燃气/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八个方面。由民政部门统一投保免申即享区民政局0830-2597803
38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按月计发CPI同比涨幅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规定的启动条件→全市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发放程序→向我市既定的补贴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CPI涨幅回落后中止发放区发展改革局
0830-2520702
39养老保险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免申即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0-6662065
4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泸州户籍的低保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人/月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残联复核残疾人信息→区民政局审定区民政局0830-2597803
41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其他救助帮扶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持有效残疾人证、泸州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90元/人/月。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残联审定区民政局0830-2597803
42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持有效残疾人证、泸州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发放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40元/人/月,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30元/人/月。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残联复核残疾人信息→区民政局审定
43困难残疾人紧急救助属龙马潭区户籍(个别特殊情况除外)、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如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当地民政、卫健、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发放救助金医疗救助2000-20000元,生活救助1000-5000元。本人(或他人代为申报)在微信小程序“泸州一卡通”申报或乡镇申报→乡镇审核→区残联审核→区残联复审→区县公示5个工作日→发放补贴区残联0830-2527816
44市外康复机构康复救助为龙马潭区户籍0-14周岁残疾儿童,在市外康复定点机构参加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发放补贴金落实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残疾儿童监护人自愿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救助
45困难群体水电气价格补贴龙马潭区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以户为单位,享受困难群体生活用电、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用气价格优惠政策。其中,享受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困难群体家庭,其用水、用气应为执行龙马潭区街镇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用户。给予生活用电补贴、生活用水补贴、污水处理费补贴和生活用气补贴。生活用电补贴:每户每月15度电的免费用电优惠;生活用水补贴:每户每月3元;污水处理费补贴:每户每月按不超过5.1元;生活用气补贴:每户每月按实不超过36.4元。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补贴用户名单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的享受补贴用户用量按月执行,免于申请办理。区发展改革局
0830-2520702
备注:清单内涉及政策为截至2026年6月的政策规定,后期如有政策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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