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条件如下: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核查体检记录,确保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辞职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班子的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的聘任。
(十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属于下列之一: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5)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