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已被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与之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并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可向区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国家级、省级见习基地可分别提高至100%和90%)。若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每月实发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享受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者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每月600元执行(残疾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执行每月1000元标准)。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3.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4.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每月600元执行。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5.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府部门和单位、社区基层组织(简称“用人单位”)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开发,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要求进行了备案,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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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培训政策
1.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防返贫检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在岗初始培训、在岗提升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后给予成本负担方培训补贴。每人累积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已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低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507336
三、创业扶持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597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