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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5-04-21 11:20:0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委政法委草拟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综治中心201室

邮   编:646000

电子邮箱:592081028@qq.com

联系电话:0830—2522195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平安龙马潭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结合龙马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确认、保护和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保护和尊重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建立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机制,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负责日常事务。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为召集单位,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相关工作。

宣传、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需依法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辅警、协警、保安等从事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义务权限外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确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

(一)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街镇或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举荐申请见义勇为事迹。

(二)受理登记。街镇或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接到相关行为举荐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后填写《泸州市龙马潭区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登记表》《泸州市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审批表》,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调查核实。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相关申报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四)审议。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审议见义勇为行为。

(五)公示。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将拟确认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因保密需要不征询意见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确认。经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后(因保密需要不征询意见的除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表扬奖励。区人民政府制发表扬奖励文件,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金。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被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根据事迹情节,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发放5至10万元奖励金。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发放1至5万元奖励金。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发放0.5至1万元奖励金。

(四)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者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本区已评定的见义勇为公民,择其事迹突出者推荐市级“见义勇为勇士”和省级“见义勇为英雄”评定。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 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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